社区矫正警察制度研究
2021-11-30朱萍萍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朱萍萍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社区矫正自2003年试点以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社区矫正也是我国适应刑罚执行轻缓化、社会化要求的具体体现,事实上,也取得了非常好的矫正效果。在多方不懈的努力下,《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试点17年之久的社区矫正工作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立法解决了很多实践中的难题,比如将社区矫正执行地明确规定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解决了实际生活中人户分离的难题。但是不可否认,社区矫正工作中也有问题被搁置,《社区矫正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属于“执法职责”,但执法人员的身份还很模糊,而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社区矫正警察根本就不置一词。
但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配备了社区矫正警察。依各地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虽然各地称呼不同,比如山西、江苏称为挂职民警,宁夏称为社区矫正派驻警察,广东称为延伸管教干警,但其职能都是一样的,目前,监狱、戒毒警察甚至部分公安干警参与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已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事实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保障了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事实证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各省不约而同选择了社区矫正警察的管理模式。
立法态度的模糊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社区矫正警察,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社区矫正警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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