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研究
2021-11-30王文韬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陆 洲,王文韬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雄安新区建设应当坚持立法先行,保障各项政策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立法权限配置作为立法建设的开端,对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研究是为其立法先行提供选择路径。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立法权及其配置、运作为核心的、体系化的制度集合,由一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所决定。[1]立法权限属于立法体制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利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2]雄安新区立法权限指在其建设中享有立法权的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范围和限度。社会各系统处于一种相互交往关系之中,立法体制作为国家立法活动的宏观背景,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受其他社会系统影响会发生变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通过,我国立法体制作了相应调整,包括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授权立法等。[3]其中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授权立法的变化将对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应当在我国立法体制的总体框架内,以发展眼光结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进行探究,以更为准确定位并加以配备。
一、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因素考量
任何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都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并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获得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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