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2021-11-29刘宁杨扬巫雨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8期
关键词:建议
刘宁 杨扬 巫雨蒙
[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陈某(1994年生,作案时16周岁,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王某(1989年生,作案时17周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张某(1997年生,作案时17周岁,因犯盗窃罪作相对不起诉)在求职过程中,因公安机关拒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规向用人单位透露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导致未能顺利入职。
本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何种方式予以监督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9条,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应当允许查询而允许查询或者不应当提供而提供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由于本案的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犯罪记录封存职责,违反了上述规定,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之规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向用人单位违规、拒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系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平等就业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速解]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首先,虽然犯罪记录封存、管理,主要实施于刑事诉讼环节,但公安机关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的工作并非发生在刑事司法领域。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具有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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