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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查封与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债权确定的关系

2021-11-29吴红忠邓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8期

吴红忠 邓莹

摘 要: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即开始实现债权人利益,此时对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需在两个利益之间平衡。民法典第423条在原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近年来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同样受其调整,但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反担保债权形成的特殊性,给予抵押权人一定期限作出有利的选择。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 反担保 债权确定 查封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汉口银行黄石分行与长青工贸公司、黄石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黄石担保公司为长青工贸公司向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自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贷款提供最高担保限额为1.9亿元的连带担保。同日,黄石担保公司与天域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天域房地产公司以在建“天域名流项目”商品房为长青工贸公司向黄石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1.9亿元的反担保(法律关系如图示1)。同年10月,双方在当地房产局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此后,汉口银行黄石分行根据与长青工贸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计向长青工贸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上述借款到期后,长青工贸公司的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黄石担保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代长青工贸公司清偿8000万元和4000万元债务(为讨论方便计,本文暂不考虑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抵押权所保护的附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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