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审查听证问题评析
2021-11-29刘荣荣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8期
关键词:程序
刘荣荣
一、基本案情
张某以二审判处没收其部分财产时没收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指定市中院再审,市中院再审判决认为,原二审在判处没收原审上诉人张某的财产时一并没收了属于其配偶李某应有的财产不当,应予以纠正。为此一审县法院执行部门对原执行的财产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但县法院执行部门却错误地执行回转给张某。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8条等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标的的权利人、其权利真实合法、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能阻止县法院执行裁定书将执行回转标的执行给张某。县法院执行部门经审查后对原错误的执行回转进行了纠正,将财产回转给李某。张某对县法院执行裁定不服,向市中院提出复议。市中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对张某的复议主张不予支持,维持原执行裁定。张某不服市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张某的申诉事由是县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违反执行异议审查应当听证的程序规定,属于执行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在县法院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市中院审查复议作出的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也应予以撤销。
二、分歧意见
围绕张某的申诉事由,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李某是案外人还是利害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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