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场外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11-29任志伟逄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8期
任志伟 逄政
摘 要:场外配资为投资者炒股提供资金支持,配资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配资费用,形式上看似借贷行为,但本质上属于非法经营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因该项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专营性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未经许可提供股票交易配资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适用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场外配资 民间借贷 非法经营 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李某某在经营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通过开发“行情精灵”分仓交易软件或者出借证券账户两种模式,以提供1:3至1:10比例不等的配资为名,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投资人从事证券交易,并赚取交易手续费及配资利息。经审计,投资人共投入保证金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00万余,配资后金额合计4亿余元,李某等人共获利240万余元。
本案中,涉案公司配资业务有系统分仓、出借账户两种模式,其中系统分仓过程中通过提供交易软件组织投资人从事证券交易,赚取交易手续费及配资利息,而出借账户模式仅赚取配资利息,两种模式有何区别,是否均可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存在争议。结合上述案例及司法实务中涉及场外配资案件的常见问题,本文将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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