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降费与征收主体改革的政策效果研究
2021-11-29李倩倩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李倩倩
(华侨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于2019年4月宣布下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仅如此,2018年7月国务院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于2019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转换为税务部门统征,结束运行了20年之久的社保“分征模式”,可见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郑秉文等,2019)[1]。那么,在改革实践中暴露出那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呢?本文尝试从社会保险降费与征收主体改革两个角度探讨我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的政策历程,通过分析改革的政策效果,找出社保征缴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完善我国社保征缴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保征缴体制改革的政策历程分析
国际上的社保征管主体有社保部门征收、税务征收和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独立机构三种,前两种为主流模式,而自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发展至今,我国现行的社保征管可分为社保部门单一征收、社保与税务部门双主体征收,以及税务部门单一征收三种模式,期间历经四个改革阶段。
(一)1951年—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代收
这一时期,以《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政策文件,为城镇职工构建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终身保障。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工会在国家政权中承担着不容忽视的支撑作用,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初始时期的管理者,负责劳动保险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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