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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1-11-29王湘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规则制度

王湘淳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81)

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该条被称之为“权益披露规则”[1]。近年来,上海新梅案、西藏旅游案、万科工会诉宝能案及荃银高科诉中植系案等一系列案件以及频发的违规事件表明,该规则在实践中未能很好地被遵守。主流观点认为现有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失衡是此类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目前各界在完善违反权益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的具体路径上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学者主张通过限制表决权的方式惩处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主体;另一些学者表示反对,主张引入刑罚等其他法律责任。观点冲突同样发生于实践当中:在西藏旅游案中,法院禁止被告在案件判决生效前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行使其持有的西藏旅游股份的投票权、提案权以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1)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拉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裁定书。。在上海新梅案中,法院对于限制表决权的诉求并未予以支持(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相应地,各地证监局对此也未形成统一观点。

既有对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的讨论主要从法解释学与利益衡量的角度切入,而对制度路径多少有所忽视。事实上,权益披露规则不仅是一项披露规则,更具有防御敌意收购的功能,对其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需要放在披露与敌意收购两个制度框架中进行理解,处于不同制度框架内的权益披露规则,其法律责任也存在相异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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