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社会化
2021-11-29石超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石 超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但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配置社会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另一方面,其固有的信息偏在性也会配置异化,导致“脱实向虚”。一方面供给端需要众多“小而散”资金汇集注入;另一方面却是需求端企业集团对稀缺资金的竞争性使用。在发展上,金融本身的排斥性与金融的普惠性发展需求以及其“数字化”“智能化”形式又进一步将其矛盾性扩大化。金融的矛盾复合性决定了其天生的“不稳定性”特质,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危机,故金融安全也被认为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1]。在法律话语中也常与监管并用,但监管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故而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也通常由金融发展所拉动。与传统金融不同,新时代金融(New Finance)[2]已偏重于行为与心理分析的视角(1)Haugen将金融理论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旧时代金融(old finance)、现代金融(mod-era)和新时代金融(new finance)。传统金融侧重于财务、会计分析方法与资产组合的理论研究。,这也使得传统型金融监管亟需转变,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更是引发了对金融市场“行为与理性”的关注以及监管问题的深刻反思。实践已证明非理性繁荣易导致金融市场泡沫,如2000—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致使信用过度并演变成抵押物赎回权的丧失,引发全球金融危机[3]。而正是这些使人们深刻认识到非理性行为已然成为当今金融市场稳定的巨大威胁[4]。确实,实证数据也表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会显著降低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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