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权的宪法性分析
2021-11-29周斯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周斯佳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计算机时代,一个人不仅以其可见的身体活动存在于物理世界中,而且还以不可见的数据形式存在于虚拟世界里。在这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数据权也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当下人们在讨论个人数据权时,更多的集中在个人数据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内容上,忽视了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内容,而后者恰恰是个人数据权的主要内容。基于此认识,本文拟就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修正当下学界关于个人数据权讨论的偏颇与不足。
一、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
所谓个人数据权是指数据主体对指征其个性特征的数据所拥有的权利。什么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指在网络世界里用以指称特定主体的数据资料。在网络世界里,个人数据具有识别主体的功能。个人数据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有专属性数据和非专属性数据的不同。专属性数据,对于主体具有精确识别的功能,如姓名、基因、指纹等,其中任何一个数据都与主体一一对应,因而可以单独使用。非专属性数据,对于主体不具有精确识别的功能,如年龄、身高、信仰等,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主体都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当一系列非专属性数据组合在一起,并在与主体的关系达到了一一对应的程度时,这些非专属性数据的组合就具有了专属性,从而也就具有了精确识别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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