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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权力”的异议与证成

2021-11-29谭九生范晓韵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谭九生 范晓韵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其具有的自主学习、辅助决策、配置社会资源等工具性作用早已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自从斯科特·拉什(Scott Lash)提出“通过算法获得权力”的观点之后①2007年英国学者斯科特·拉什(Scott Lash)在其研究中指出,无处不在的媒体社会意味着权力越来越多地存在于算法中。参见Lash S.,“Power after Hegemony:Cultural Studies in Mutation,”The ory,Cul ture&Soc ie ty 24,No.3(2007 b):71.,对于算法嵌入权力运行系统、算法支配社会行动、算法权力规制等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如有研究者指出,算法权力同时具备技术特征和资本特性,算法权力的应用不仅会引起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还会引发资本与国家关系的重塑,需要加强国家和国际层面对于算法权力的规制[1];另有观点认为,算法凭借机器优势、架构优势和嵌入优势产生了算法权力,但缺乏有效规制的算法权力呈现出异化的表征,导致公权力运行失范、公民权利受损等问题,需要从限权与赋权两个方面对异化的算法权力进行法律规制等[2]。这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化算法权力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学界并没有对算法为何是权力、是何种性质的权力、其表现形式怎样等基础性问题做出系统性论述,仅是将其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来论证各自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很容易导致立论基础不清晰、学术对话概念口径不统一、理论建构不严谨等问题。因此,本文尝试在梳理“算法即权力”的争议基础上,遵循政治哲学中有关“权力”的核心特征标准,经知识迁移,通过对算法权力的释义与证成,梳理算法权力的表现形式,归纳算法权力的生成基础,以澄清目前学界对此概念使用较为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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