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合性党内法规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2021-12-02周悦丽马家辉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周悦丽 马家辉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北京100044)
随着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1]以来,学界开始关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中间地带,对党政联合发文这种制度现象的研究逐步深入[2]。混合性党内法规的提出,以及相应研究的逐步展开,正是发生在这个过程之中。那么,混合性党内法规是不是学术概念?其与普遍存在的党政联合发文是什么关系?它能不能或者有没有必要独立存在?这是关系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认识的基本问题。混合性党内法规在形式上可归属于党政联合发文,但其制定主体、规范事项、调整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又有诸多异于传统意义上的党政联合发文之处,而且地位与作用也有相应的特殊性。将其区分于党政联合发文,目的不在于区分本身,而在于通过区分,明确混合性党内法规的形式和实质特征,明确混合性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乃至依规治党实践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何为混合性党内法规
混合性党内法规是近年来新提出的一个概念,但作为一种制度现象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与党政联合发文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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