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授权行政逻辑体系之阐释
2021-12-02□翟翌范奇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翟 翌 范 奇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引言
目前,我国传统行政组织机制在应对区域治理问题及当前新型社会问题时常常面临着各类潜在的、复杂的、系统性的风险。面对风险与挑战,政府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转变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又不能脱离法治轨道[1],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与治理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组织法依托机制是行政授权制度。
理论层面,我国行政授权概念因分歧较大而未能构建起具有系统性与基础性的学说,“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理论已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实践。第一,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特定区域内行政机关享有“先行先试权”,如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以及区域经济协作发展地区等,但“试验授权”行为的法律地位、性质及约束规则等基础理论问题争议较大。第二,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中央或省级政府常以“决定”的形式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如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发文,下放了79项行政权力事项,但政府的“决定”通常属于规范性文件,这类“机关对机关”的“下放式授权”将无法被归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授权性质存疑。第三,虽然私人行政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因自身可支配资源有限、专业能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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