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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的原则体系

2021-11-29聂卫锋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诚信

聂卫锋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西安 710049)

一、问题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当代私法的集大成,汇聚了民(商)事法的基础性或基本性规范,集中调整民事主体间主要或重要的人身、财产关系。如此众多的民事法规范,除了在宏观的立法形式上依据“总分”标准、主题标准或其他标准(1)分别编排在《民法典》各编之外,在实质内容上也是按照特定的规范主线铺陈展开,由核心规范带动周边的规范,并非毫无内在逻辑可循。此类特定的规范主线,在不严格意义上可统称为规范之“原则”(2),《民法典》中的大部分规范则要么是“原则”之逻辑性展开,要么是“原则”之情境性例外,而这种“原则-例外”关系[1]无论是对民事立法、司法而言,还是对民法学习、教学、研究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尽管可能是无意识)的影响。

不过,法律人往往把目光聚焦于《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之下有名化的原则,或者少数学理上公认的具体制度领域的原则,一些无名化的原则虽然也同样重要,但由于在立法文本中未被表达为“原则”,故而只能停留在众说纷纭的学理层面。此外,还有一些仅在部分规范事项上或具体制度领域内适用的原则,虽然已经被《民法典》有名化,但其与其他普遍适用的(有名或无名)原则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同样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至于无名化的此类原则更是可以想象其受重视程度了。

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中观层面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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