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中立视角下优待自营业务的法律规制
2021-11-29吴楷文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
吴楷文,栗 明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一、问题的提出
在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模式也愈发多样化。有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下称“平台经营者”)不再局限于提供作为“中间人”的平台业务,而是选择进入平台内市场,通过自营业务扩展盈利渠道并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竞争。在我国,京东、当当网和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均为自营业务的实践者,而且上述平台内均存在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业务。
不过,自营业务在繁荣市场的同时也存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风险。这是因为平台业务与自营业务同为平台经营者的业务构成,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平台经营者势必会优待自营业务,让其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业务竞争时占据优势。此时,自营业务的竞争优势极易导致平台内市场的竞争失衡,这也引起了欧美反垄断部门的关注。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维斯塔格在声明中认定亚马逊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理由是亚马逊将第三方卖家数据反映在其算法中,再通过算法优化其自营业务的价格与管理[1]。此外,在美国众议院2020年10月发布的报告中,亚马逊被指控通过控制关键资源、访问竞争卖家的数据等方式使自己的第一方商品(自营业务)获得竞争优势[2]。
相较于欧美,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未曾关注过平台经营者优待自营业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自营业务的处理也仅限于确定民事责任,与竞争秩序无关。……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