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范式转换
2021-11-28李勇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李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西方学者曾将不正当竞争比作海神和云彩,以此说明其变幻莫测的性质[1]。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之上,它的内涵与外延均具有的不确定性,使得如何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具体化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2]。具体化的成就可以体现在典型的判例或不断增长的“案例群”中,但是归根溯源,一般条款具体化的出发点应当在于其所蕴含的范式。
范式这一概念最初源于科学哲学,意味着包括定律、理论、应用在内的公认范例[3]。其提出者库恩同样认可这一概念能够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4]。在法学研究中,范式可以被用于概括在某一特定领域起基础性、指导性作用的方法和理论。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而言,范式意味着法官适用该条时所采用的根本方法和指导性理念。长久以来,一般条款的模糊性促使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对其开展过一系列的范式建构工作,并形成了两类主流的传统范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理论认识的深入,传统范式在解决实践问题、保持理论协调等方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也不断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这些危机的出现使得对一般条款构建新的范式、进行范式转换成为必然的要求。
范式转换的概念、条件、价值以及合理性是本文进行探讨的基础以及遵循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本文提出以利益衡量为主要内容的新范式,它将引起有关于竞争的世界观的转变,并且因其较之于旧范式的“美感”与“远见”而具有了进行转换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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