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伪劣性保健品案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审查
2021-11-27胡锋云於蔚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胡锋云 於蔚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沙某系某市A区“夜的诱惑”成人用品店实际负责人。2018年5月,该店在A区公安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禁“万艾可”专项行动中被查获非法销售假药。同年8月,沙某被A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且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5月,被告人沙某被查后仍继续重操旧业,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老中医补肾丸”“草本伟哥”等性保健品并对外销售。2019年8月,B区公安分局在该店现场扣押 “老中医补肾丸”“草本伟哥”等36种性保健品。经鉴定,“老中医补肾丸”等11种送检性保健品中均检出严禁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其中“老中医补肾丸”系假药,“草本伟哥”等10种性保健品系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2018年A区公安分局在沙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现场搜查时只对“万艾可”进行搜查、扣押,对其他公开展示的性保健品并未作出任何处理,沙某由此认为这些性保健品可对外销售,即沙某系因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应构成犯罪。
二、分歧意见
沙某是否系违法性认识错误而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辩解意见成立。一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沙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搜查时,能够清楚地看见放在店内柜台里的其他性保健品,但未进行任何处理。沙某有权信赖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从而认为其他未被查处的性保健品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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