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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骗交织型牵连犯罪的行为判定

2021-11-27马韶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关键词:银行金融

马韶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地A储蓄所网络管理员。2021年2月17日,王某按照分行领导指示,驾车到位于该地B储蓄所检测网络运行情况。在维护过程中,王某通过安装“木马”程序获取该所储户密码。2021年2月23日,王某借助A所的联网电脑设备,用获取的密码进入B所,将户名章某的储户资料(在B所存有人民币20万元)改成“段某”的储户资料,并打印好“段某”存折。2月26日,王某在“段某”存折上填好存款日期和存款数额,将存折号、经手人印鉴处烧毁,持烧后的存折与伪造的名为“段某”的身份证,到B所要求换取新折。B所柜员核对储户资料后,依照有关规定给王某换发了存折。2021年2月28日上午,王某持此存折,利用银行开展的通存通兑业务,分别到2个储蓄所支取存款10万元、5万元。当日下午,王某到第三家储蓄所支取5万元时,银行工作人员见其神色慌张,产生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被查获,所有款项均被起获。

二、分歧意见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王某的行为定性问题,对此,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章某对银行享有的20万元存款债权。该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本案中王某正是利用信息技术,篡改储户资料的方式,使章某占有的债权转变为“段某”占有的债权,即实现了20万元债权的“占有转移”。更改储户资料后,盗窃罪已经既遂,“段某”已经占有20万元债权,后续换折、取钱行为均为合理的处分行为,不予以评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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