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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中提供银行卡及关联行为的法律定性

2021-11-27潘亚鹏沈婷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潘亚鹏 沈婷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5 月,丁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上家,上家向其表示“携带手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可赚钱”。丁某和其朋友在指定地点被上家分别带上不同车辆,又被蒙住眼睛,后车辆在市区转了几圈才至目的地。丁某下车后即被告知得对接下来行为保密,其在有所怀疑并犹豫之下,还是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并按要求留在此地。而后,其看到自己卡内转入人民币50 万元后又根据上家指示进行刷脸,使得其卡内50 万元被分别转至不同账户,后此卡内如此操作多次,其于半夜才离开。经查证,被害人被骗的100 万转入一级卡(此卡原先余额高于50 万)几分钟后,一级卡内即转出50 万元至丁某卡内;且当日,丁某卡内其他类似转入后几分钟内即向不同账户转账的钱款合计人民币150 多万元。到案后,丁某供述其虽怀疑上家性质,但不清楚上家用其卡所转的钱是否系犯罪所得。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明知上家转入其银行卡内钱款可能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刷脸以此转移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上家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但还是实施提供银行卡、帮忙刷脸的行为, 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丁某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择一重罪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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