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黑套路贷公司提供保护伞的行为认定
2021-11-27胡森崔倩如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关键词:性质
胡森 崔倩如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曹某成立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事务,并雇佣与法官有情人关系的刘某在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频繁采用诉讼保全手段索债,后逐渐升级成以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软暴力逼债等为主要手段的“套路贷”犯罪团伙。
曹某集团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虚假诉讼、保全查封借款人房产的方式催讨“债务”,涉及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14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9200余万元。为了确保犯罪得逞,曹某等人拉拢、腐蚀了杨某、吴某、陈某、高某等法院工作人员,通过他们的司法权力为索债行为提供帮助。杨某、陈某等人明知曹某可能采用阴阳合同,虚高借款金额放贷,且借款合同金额、借款人、借款期限存在造假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之便,积极立案、受案,主动揽案,使用诉前保全、诉中调解、诉后执行等诉讼手段,为曹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且收受好处,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曹某集团还在上述犯罪模式成熟后,吸引多家从事“套路贷”公司与其合作,通过平账等手段将一些公司难以回款的“债权”转到其集团名下,或者利用自己的司法资源,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虚假诉讼、保全查封借款人房产的方式,为其他公司催讨“债务”,进而在行业内形成了巨大影响。
二、分歧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本案中认定曹某犯罪集团的行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关键就在于,认为其利用司法权力查封被害人房产后,同被害人“协商”的行为是具有心理强制和威慑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