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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

2021-11-27李存海杨珺孟庆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李存海 杨珺 孟庆辉

摘 要:我国土地管理中“多头管理”的特点,造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中土地性质认定的殊异。在认定土地性质时,面对土地使用权证、调查认定的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规划地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监测调查成果、实际使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关键词:农用地 土地性质 现状地类 规划地类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5年至2019年11月,罗某在承租某村办企业农场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球馆、健身房等建筑物作为商业门店向外出租,并大量硬化路面,后被查获。经鉴定,罗某违法建设行为实际造成四十余亩土地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根据涉案地块所在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现状地类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涉案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水浇地和菜地),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村镇扩建区)。

[案例二]肖某以筹建建筑材料厂的名义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山坡荒地租用协议,约定将村集体办理了林权证的荒山荒坡20余亩租给肖某作来料加工场地使用。协议约定,肖某在使用场地前必须办理好一切用地手续。协议签订后,肖某未办理任何用地许可手续,便开始用机械取土、平整场地、建石棉瓦空心砖房、搭建生产设备、安装破碎机等,使场地的原始地貌彻底改变,并在场地上堆放、生产砂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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