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
2021-11-27张啸远张晴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张啸远 张晴
摘 要: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应强制要求被告人在开庭前缴纳罚金,对起诉后可能发生变化的量刑情节可以根据变化可控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辩护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直接将具结书提交法庭或者由值班律师签署。因判后达成和解而上诉的案件不宜抗诉,可与上诉人重新签署具结书或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关键词: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拒签具结书 调解和解
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走过四年多的时间,不仅依托法律、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在法学界也逐渐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热门话题。但社会生活是具体复杂的,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检察官经常会遇到无法直接从现有规范中找到处理方法的案件。本文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实务中的四个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提出量刑建议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的处理
“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已达到76%,法庭采纳率达到89.9%。[1]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审查起诉阶段一些影响量刑的情节尚未确定,例如暂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调查评估正在进行、检举揭发的犯罪行为正在核实等等,导致检察官虽然明知量刑情节非常有可能在庭审时出现变化,也只能根据现有的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