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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证后供”情形下完善命案证据链的基本思路

2021-11-27杨媛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杨媛媛

摘 要:在缺乏DNA比对条件时可以考虑运用线粒体生物技术确定被害人身份。在鉴定死因有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在案证据,结合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具的意见,最大程度排除与案件客观情况不符的死因,为案件的证明、指控打下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辩解反复的情况,要从讯问程序合法性、供述自愿性、印证性等方面对有罪供述进行审查;在半开放现场情况下还需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因不明先证后供 半开放现场 专家证人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郭某(独居未婚)的邻居发现郭某家中房门未锁,房间杂乱,怀疑遭窃,遂报警。民警出警判断系失窃,因事主不在,无法进一步调查,故对现场拍照后离开。同年6月29日,邻居发现郭某窗外恶臭,有许多苍蝇,且郭某失踪8日,遂再次报警。民警出警发现郭某屋内床上有一具高度腐败的女性尸体,下身赤裸,尸体上覆盖被子、衣服,衣被上压有桌、椅。勘查中还发现现场一保温杯内有含氯丙嗪(精神类药物,有镇定安眠作用)成分的溶液,现场有氯丙嗪药物。

经尸体检验,发现女尸高度腐败,舌骨左侧大角断折,甲状软骨左侧上角断折,胃组织内检出氯丙嗪成分。检验鉴定意见认为不能排除颈部大血管、脏器被锐器刺戳、砍切或受钝性外力作用破裂致死可能,不能排除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不能排除氯丙嗪中毒致死可能。

侦查人员根据通话记录及手机定位技术发现,手机号1367*******的持有人张某案发前与郭某联系频繁,且在6月20日(案发前9日)離开日常活动地,前往郭某住处附近逗留至次日凌晨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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