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虚拟游戏币供他人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1-11-27张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4期
张艳
摘 要:网络游戏中,倒卖网络虚拟游戏币的人俗称“银商”。银商利用网络游戏买卖虚拟游戏币,名为游戏实为合意后的买卖交付行为,因不具有偶然性而不属于赌博,故不能依据银商的组织、聚集行为认定其构成传统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倒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为对象的不同,买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共犯和赌博罪共犯。银商帮助行为呈现 “一对多”的特点,对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评价为共犯的连续犯、集合犯,同时以限制从属说为依据,对连续共犯的罪量要素实行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限缩。
关键词:倒卖 虚拟币 赌博网站 赌博罪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的不断发展,使线下游戏逐步延伸到网络空间,各类线上游戏层出不穷,网络文娱产业的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网络游戏的火爆性能否自证其合法性?网络游戏行业的合规性在哪?其与赌博的界限又应当如何划分?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机关。与此同时,网游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滋生了通过倒卖虚拟游戏币非法获利的黑灰产业链。倒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人被俗称为“银商”或“银子商”。对于银商倒卖虚拟游戏币行为的刑法认定,司法实务部门争议较大,笔者围绕司法判例,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和共犯理论解释两个层面对银商行为进行研究,以期助益于司法实践。
[案例一]2010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明知www.game456.com网站平台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通过多个QQ账号,向不特定对象买卖网站虚拟游戏币,为网站和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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