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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言暴力的特征、成因与法律规制策略

2021-11-26韩天舒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侵权人言论规制

韩天舒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在互联网与自媒体的时代大潮下,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但这种权利行使的边界在哪里、如何保证自己权利不会越过法律和道德的保护范围,在当今社会是必须讨论的。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动成为网络搜索的热点,网络暴力案件层出不穷,动机和形式五花八门,有人不了解事情真相即进行“舆论审判”,有的甚至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对他人进行网络施暴,因此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尤为重要。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述

学界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存在多种观点,但目前对“网络暴力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已经达成共识(虽然在某些案件中由于网络语言暴力而造成多种形式的侵权,但仍然以名誉侵权为主要表现)。网络语言暴力可以概括为典型的两种:一种是捏造型网络语言暴力;另一种是泄愤型网络语言暴力。虽然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但这两种网络语言暴力的本质都是“宣泄式的恶意攻击,是始于情绪宣泄和网络舆论所进行的纯恶性攻击,也称为网络欺凌”。[1]正因为互联网的交换性、传递性等特点,网络中的语言暴力与现实中的语言暴力不同点在于其可以突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恶劣影响以指数级爆炸式扩大,使得被网暴者在极短时间里便遭受难以承受的精神痛苦。

总体而言,网络语言暴力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实施者的隐蔽性。与现实社会中的语言暴力不同,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者一般是难以得知其真正身份的。这种隐蔽性在加剧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的同时,也加大了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被侵权人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找到施暴者,而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维权效率低、成本大,无形中又削弱了被侵权人的维权能力。

二是网络语言暴力的传播速度极快。网络社交平台以数字化为基本特征,一旦出现针对某人的恶劣言语,持有相同意见的网友就会不加求证而肆意附和。而这种暴力言语又会不经过滤地暴露在所有网络用户空间中,以极快的速度进行传播,促使网暴加速升级。整个过程或许只需短短几个小时,却足以使当事人以毫无防备的姿态处于舆论漩涡中,这种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轻则导致被侵权人短期内出现沉默、恐惧等状态。重则导致被侵权人心理崩溃、精神抑郁。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原因

网络语言暴力现象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部分现实社会矛盾在主观层面的体现。根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我国网民大约为8.29亿人。我国网民属性在年龄结构上,10-39岁群体占网民总数的67.8%;在学历结构上,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三部分的占比总和为81.4%;在收入结构上,月收入在2000-5000元的网民占比最大。[2]由此可见,中国已有半数以上公民互联网用户,其中以中青年、中低层次受教育程度、低收入人群为主。该部分人群在现实社会中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其存在感较低,可能会被人轻视。因此会形成失落、压抑等负面情绪,于是网络环境成为他们发泄不满的工具。同时,由于相同层次的网民受众较多,在网上看到此类言论时,甄别能力较弱的他们往往会不加考究地盲目跟随附和,随即以相当快的速度形成一股压倒式力量。

此外,部分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出现是出于利益驱使,包括为雇主进行网络造势的直接牟利者和通过网络暴力的吸睛行径赚取流量和粉丝,进而通过广告或代言进行牟利的间接牟利者。

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势头凶猛的另一个原因则是网络空间的独有特点。网络社会的交往方式不同于现实社会,网络用户之间属于毫无关系的陌生人,彼此没有情感联系,所以绝大多数网民在发表言论时欠缺充分的思考,认为隔着电脑屏幕就可以肆意放纵自己的言语。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法律规制

在讨论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之前,必须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当今社会信息化、网络化急速发展,社交网络成为公民发表言论的主要阵地。网络社交平台的易操作性使得其门槛相当低,对于用户基本无限制,决定了公众的言论自由处于可以无限延伸的状态。笔者认为,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规制网络语言暴力是基于两种考量的不同维度,网络语言暴力实质上是一种超限的言论自由,那么对超限的言论自由进行规制即为应当。

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以来,《网络安全法》等文件均指出互联网账号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但是目前社交平台通常采用的实名认证方式是给新注册的用户发送手机验证码进行认证,而不是采用认证身份证号等具有唯一性的证件号码。这种实名认证存在着漏洞,这给行为人留有规避的空间,比如通过盗用、冒用身份证件而虚假申领手机号,使用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国外手机号码验证注册等,导致难以直接认定网络用户的身份。同时,对于已进行实名制认证的网络用户而言,如果发生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维权较为困难。因为采取不严格的实名制,所以网络平台能提供的信息仅为网络用户的手机号码和IP地址等,想要确定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存在难度。[3]针对此种困境,我国应细化网络实名制度,网络平台应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完善其真实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从源头上规避网络用户利用实名制漏洞所做出的违法行为。同时此项措施需要其他技术支持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要加强释法宣传工作,让网络用户清楚并明白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仍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网络语言暴力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也对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作了特殊适用规定。将此类法律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以普法的形式向广大网民传达,通过宣传现有法律思想调整网络语言暴力。

要在执法层面提升监督管理的能力。首先,要推动行政监管与网络充分融合。由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数字化、信息化特点,[3]要求监管人员熟悉相应的软硬件操作。因此也应当完善软硬件设施与提高监管人员操作能力并举,为切实提高监管能力保驾护航。其次,要针对实施网络语言暴力的行为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媒体和网络服务使用者制定多元化监管机制。第一,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细化,[3]不得对网络语言暴力采取放任态度。因此,应当以《侵权责任法》和《网络空间安全法》中规定的网络用户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为基础,对网络用户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细化。第二,自媒体时代人人均可成为话题制造者与发布者,应当对自媒体的言论行为进行规制。平台在发布自媒体的相关视频、图片、文字等内容之前,有必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一定审核,防止虚假、造谣、污蔑事件的传播;对于污秽言论进行过滤,避免可能对行为相对人产生不利精神损害的言论的出现与散播。第三,对于基数最大、最难监管与控制的网络用户,应当从最基本的净化人心出发。尽管法律不调整人的思想,但也应当从引导思想出发,以最根本的方式消除其相关犯意。当然,针对网络语言暴力已经发生甚至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坚决依照现有法律对其规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形成数管齐下的监管与规制模式,才能真正减少网络语言暴力案件的数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四、结语

信息化、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公众生活的便捷程度,但网络不应成为助长肆意发表言论的工具。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的同时,必须保证自己权利的触角不会延伸至公序良俗和法律的保护范围,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使用网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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