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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之完善
——基于权利的激励机制为视角

2021-11-26陈文龙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制度

陈文龙

(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0)

四大发明产生于我国,却未在我国得到发展,反而成为促进西方文明发展的奠基石,有学者将此归咎于我国历史上长期未对发明创造进行必要保护。[1]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知识保护制度,更是先进的激励制度。可以说,激励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也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鼓励创造性活动有深远意义。本文将以权利理论为出发点,剖析知识产权法的激励机制,希望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所帮助。

一、以保护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立法理论之缺陷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乃基于私法的角度构建的,其出发点是尽可能地赋予权利人权利,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减少权利人的法律障碍,最终促进社会整体进步的目标。这一角度不全面。现有理论体系隐含三个假想,这些假想没有经过论证,甚至还未被意识。

假想一:权利自发产生。民法中物权、债权等权利往往从产生之日起,权利人就自动享有权利,不存在权利客体和权利分离的状况。然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商标、版权及邻接权、科学发现、植物新品种、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并非自发产生,而是创设的。为什么要创设、如何创设,应该是立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以保护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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