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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招投标制度研究

2021-11-26王素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王 素

(郑州经贸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美国招投标制度的相关规定

从1792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就开启了招标采购的历史。1861年通过了《联邦采购法案》,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大于一定金额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公开授予合同和公开开标的程序,此后的几十年间,美国国会又制定了诸多规范招投标制度的相关法律,从而确定了一整套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的方法和程序[1]。

(一)法律监督管理

第一,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公共采购中的招投标行为是否依照法律实施,当发现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进行询问,甚至在必要的时候直接立案调查。这个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来自采购任务较多的重要部门,一般为该部门的负责人,联邦政府各部门均设置独立的监察办公室负责审定本部门的公共采购合同;第二,隶属于美国国会的总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采购招标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美国宪法赋予联邦总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国家支出的权利;第三,总审计署及其下设的监察办公室对行政机关的采购活动进行评估和审计。

(二)招标执行管理

第一,联邦政府总务署是负责美国政府采购招标的专门机构,通过协议供货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组织招标等方式提供相应服务。全面的采购招标管理由设在华盛顿的总部负责,各大城市设有分部,负责地区采购事宜。第二,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联邦采购条例》的修订和指导实施,负责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在联邦机关采购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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