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模式法律风险与防范
2021-11-26吴雨蔓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企业
吴雨蔓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一、“共享员工”的发展概述
自2020年春节以来,受疫情影响,大量餐饮、娱乐、旅游、酒店停工、停业,员工放假待岗出现“闲得慌”,同时大量电商、超市、物流、口罩制造等企业却出现“用工荒”。为了解决这一人力资源配置矛盾,于是催生出了“共享员工”的模式。即在共享员工与原用人单位(出借企业)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放假期间通过企业间合作借用员工的方式,进入新的用工企业(借调企业)提供临时性的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从三方法律关系上看: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共享员工被派往借调企业,其仍然与出借企业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借调企业与共享员工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共享员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共享员工”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首先,从存在的原因和时间上看,“共享员工”具有临时性,劳务派遣具有长期性。“共享员工”模式是在疫情的影响下应运而生,出借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只是权宜之计,只要疫情期过去,企业便会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停产待业的员工也会重新回到自己的岗位,就现阶段而言它是临时性的。相反,劳务派遣则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较为早期的且稳定的用工模式。其次,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需要具有派遣资质,而“共享员工”的出借企业并不需要具有派遣资质。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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