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小区环境污染执法问题浅析
——基于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环境污染自治功能失效的思考
2021-11-26黄南铨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黄南铨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德阳 618000)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激发业主对物业管理热情和自治水平,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颁布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条例》没有细化的地方进行补充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能力不尽如人意,其中核心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居住小区环境污染问题无法根治。
一、城市居住小区其环境污染问题
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域是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划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具体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的建设区域。本文研究的居住小区环境污染主要是居民在小区生活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违法行为[1]。
根据不同小区位置、不同居住人、不同生活习性、不同配套设施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小区的环境污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固体废弃物方面的污染问题。这类污染集中体现在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废弃或丢弃的建筑垃圾、装饰废弃材料,主要有水泥、沙石、废砖头、边角木料等。另外,居民在生活过程中,不按规定地点堆放或任意丢弃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人员对此又不进行及时清理[2]。
(二)大气方面的环境污染问题。居民小区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小区车辆排放的二氧化碳,居民厨房排放的油烟污染,这种污染问题不仅影响居民居住环境,而且对大气资源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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