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纯粹法律行为的罗马法起源、比较法沿革和本土适用
2021-11-26徐国栋
徐国栋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有三条规定了纯粹法律行为(拉丁文: Actus legitimi;意大利文:Negoziopuro;德文bedingungsfeindliche Rechtsgeschäfte)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以上两条肯定了法律行为采取纯粹形态的可能。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款呈现了纯粹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抵销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必须是纯粹的(1)许中缘认为,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期限,抵销属此。参见许中缘著:《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法学》2014 年第7 期,第59 页。。
纯粹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描述法律行为不设条件和期限,只包含纯粹的意思表示的状态[1]。罗马人最早使用这个术语,例如,乌尔比安在D.18,2,2,1(《萨宾评注》第28 卷) 中提到“纯粹的出售”(Pura venditio) ,也就是不附条件的出售[2]。又如,保罗在D.41,4,2,5(《告示评注》第54 卷) 中提到“纯粹的买进”(Pura emptio) ,也就是不附条件的买进(2)参见贾婉婷译:《学说汇纂》(第41 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94 页。译者似乎把握不了Purus 这个词,把它译成了“有效”。。在D.12,6,60,1(《问题集》第3 卷) 中,保罗赤裸裸地把“纯粹”作为“附条件”(Condicionalis) 的反义词使用(3)参见翟远见译:《学说汇纂第12 卷:请求返还之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91 页。保罗在D.44,7,44,6 和D.45,3,26 中把要式口约分为纯粹的和附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