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2021-11-26孙其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孙其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系,北京102488)
一、问题的提出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对被告人所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等向法院提出的建议[1]。二十余年来,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经历了“从实践到理论”的发展过程:1996 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不久,部分基层检察院即开始尝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2];2010 年10 月“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正式确立[3]。尽管“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量刑建议对法院的最终量刑并无约束力”已成为基本理论共识[4],但彼时各界对于量刑建议的担忧却始终存在: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可能会对法官产生绝对影响力,从而威胁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权。
虽然量刑建议制度似乎带有“侵入”审判权的“原罪”,但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逐渐展开与深入,学界对量刑建议的反应逐渐从最初的怀疑甚至反对转变为接受与认可[5]。然而自2016 年以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入法”的过程中,伴随着确定刑量刑建议改革的深入推进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规则的确立,量刑建议的采纳机制与标准问题及其所引发的检法冲突再次成为争议焦点。应当如何理解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采纳”规则? 在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问题上,是否存在具有可行性的标准? 在采纳与不采纳之间,法院究竟有多大的审查权限与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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