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1-11-26刘银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刘银燕
(河南经济牧业学院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44)
随着互联网的指数级发展,人类社会已迈入web 2.0 时代。“用户创造内容”在web2.0 时代已成为常态,但大部分“用户创造内容”是对现有作品进行添加、删减或修改而完成的,存在着未经许可演绎的问题。大部分网络用户既是作品的使用者,又是作品的创造者与传播者(1)参见吴汉东著:《网络技术革命与版权制度变革》,载《中国出版》2015 年第23 期,第1 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该规定是否涵盖未经许可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则是存在着疑问的。若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长期权属不明,那么演绎者、网络平台、第三人等都会面临侵权风险(2)参见陈惠珍著:《未经许可创作的演绎作品仍受著作权法保护》,载《人民司法》2009 年第12 期,第45 页。,具体案件中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也不能得到妥善的协调和处理。一个为互联网垄断的著作权属性和著作权配置不明的时代,大量的著作权纠纷与社会纷争将会不断上升,不仅现行著作权制度将遭受巨大的冲击,甚至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和混乱[1]。因此,明确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则是著作权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概念界定
“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法定术语,只是学理上的称谓。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是指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原作品再创作而形成的作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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