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
2021-11-26蔡艺
蔡 艺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的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否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却并未予以明确。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律师参与不足、律师法律帮助存在差异以及律师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影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辩诉交易中形成的有效辩护标准,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以完善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之界定
有效辩护的理念来源于美国。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1984 年,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Strickland v.Washington)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明确为“获得律师有效协助辩护的权利”。2010 年在帕迪拉诉肯塔基州(Padilla v.Kentucky) 案中,又将“获得律师有效协助辩护的权利”范围拓展至辩诉交易,并在之后的弗赖伊案(Missouri v.Frye) 和库珀案(Lafler v.Cooper) 中指出辩诉交易中律师的有效帮助包括“传达所有的诉讼请求”(1)Missouri v.Frye,132 S.Ct.1399(2012) ,at 1408.“告知认罪可能产生的驱逐出境的风险”(2)Padilla v.Kentucky,559 U.S.356 (2010) ,at 373-374.“向被告人明确辩诉协议存在的利弊”(3)Padilla v.Kentucky,559 U.S.356 (2010) ,at 370.以及“禁止就审判中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定罪风险提供明显错误的意见”(4)Lafler v.Cooper,132 S.Ct.1376 (2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