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裁判的问题与路径
2021-11-26王向丽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王向丽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促使隐名出资这种投资行为在我国逐渐盛行,而目前法律对股权代持行为并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定。虽然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但对于名义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仍未加以明确。实务中不同法院在审理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观点进行裁判,有的法院根据权利外观原则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进而驳回隐名股东诉求强制执行名义股权;也有的法院认为外观主义属于商法中的交易原则,仅适用于商事交易活动中,普通债权人并不属于保护对象。名义股东债权人和隐名股东的权益的博弈在现实中越来越白热化,法院究竟采取何种路径来审理此类纠纷,成为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被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即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实现统一司法裁判。
一、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现状
当股份的实际出资者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出现分歧的情状下,一方面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股份,另一方面是隐名股东以自己为股权实际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来阻止执行。不同法院的正义天平在衡量这两者权益时出现了不同方向的倾斜,产生向左或向右同案不同判的尴尬。[1]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输入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排除强制执行”进行搜索,选取了190个涉及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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