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路径
2021-11-26刘德法陈慕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标准
刘德法,陈慕凡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刑事法律的修改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是立法本身有缺陷,二是无法应对现实需要[1]。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是顺应现实情况,为应对新产生的风险而设。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目的是以最严格的刑事手段规制愈发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也不断增加,这客观上使得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高发频发。法学界和法律界加大对醉驾行为惩治力度的呼声日渐高涨。
为了应对交通安全风险的挑战,回应人民群众要求以刑法规制醉驾行为的呼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为了明确定罪标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核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适用意见》)。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后的效果
法律效果方面,在危险驾驶罪确立以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迅猛增长,成为排名靠前的罪名,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严厉打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危险驾驶行为高发的严峻形势,但另一方面,急剧增加的案件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压力,耗费了过多的司法资源。
社会效果方面,“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深入人心。开车不喝酒越来越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增设危险驾驶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