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执法实践问题研究
2021-11-26郑曙光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郑曙光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战略为黄河流域的生态综合治理指明了方向。黄河流域的生态法治建设同时涵盖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长期以来,学界广泛关注生态立法和生态司法实践的问题研究,但是对生态执法实践关注不够。执法是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1]生态执法事关生态环境法治的整体成效,在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和综合保护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黄河流域生态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指引下,黄河流域的生态执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从总体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期望和党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生态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综合执法改革成效不明显
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职责不明、职责交叉等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环保领域的“统管和分管”管理体制有关。为破解以上难题,我国分别出台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力图整合生态环境执法力量,优化政府执法职责,明晰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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