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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研究

2021-11-26苗祎杜亚文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苗祎,杜亚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被系统阐述是在2020年11月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会议强调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国内与国际相关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推进等重要命题[1]。

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了法治的人民性、方向性及国际性,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注重保障人在法治领域的公平正义,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障;不断提高法治工作人员的相关素质是动力支撑;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必然选择;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贯彻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重要途径;系统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具体要求;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最终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法治思想,更来源于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及对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的创新和传承。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分析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中存在的缺陷,严厉地抨击和批判了资产阶级形而上学的法治思想及理论,科学鲜明地阐述了法的本质、价值作用和基本规律。

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中的统治者为了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必然需要依赖于法律来实现和保障自身意志。”[2]62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的本质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者的利益。关于法的价值作用,恩格斯指出:“利用革命赢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质来说是利用革命方式建造新的法治基础,确保得到整个社会的绝对承认,并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3]131即法的价值是为了巩固政权。关于法的发展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特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因此不同国家建构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及体系。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全部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将理论延伸至神秘主义的东西都可以在现实实践以及关于这种实践的理解和把握中找到合理解释。法律来源于整个人类的生产活动,同时又对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它同样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告诉我们,法治实现不仅需要科学立法,更需要把这些良法付诸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中蕴涵的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权的统一思想,体现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观点,为我国当前所实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更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践行者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首创者,列宁不但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更在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中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付诸实践,针对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科学命题。 列宁着重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探究如何科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问题。

列宁说:“立法,不允许有一点拖延……拖延确实等于自取灭亡。”[4]152他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在政治上,强调防止官僚主义、拖拉作风的不良影响,利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与苏维埃政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的斗争中,法律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层面,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来约束和规制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各项利益关系,尤其是要利用法律确保各项新经济政策能够落地实施,依赖法律权威规避钻空子、搞破坏等不法行为。1920年底,苏联经济进入恢复期,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征收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依靠法律法规赋予市场主体一定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生产的增值增收。一方面,为了防止反动势力再次夺取政权,列宁颁布法令来保护革命的果实,要求新生政权时刻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巩固新生政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采取建立工农之间联盟的方式,依靠严格的革命秩序对无政府状态的制造者进行控制和打击。据不完全统计,在列宁领导期间,特别是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亲自起草、修订及完善的法律条例多达300项,涉及经济、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等各个方面,可以说苏维埃俄国从根本大法到相关法律制度基本健全。

列宁还十分重视司法问题。在他看来,如果不承认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其他将成为空谈,必须赋予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同时还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和水平。1922年,在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中,他指出:“当前应当赋予司法人民委员会战斗性强的职责,这一机构担负着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坏蛋实施惩治和审判的使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独立办事。”[5]78他始终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要求司法机关与党委分开。列宁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处理好党法二者之间的关系,首次明确厘清了党法关系,解决了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涉及的权力分配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

在1921年经济转型期间,他提出:“我们是民主政府,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决定,应该让整个人民群众享有发挥创造精神的充分自由。”[6]327在将人民权利从理想转变为现实这一问题上,列宁认为首先必须利用革命掌握政权,确保无产阶级成为真正的统治者,将人民奉为国家主人,再逐步建立起能实现大多数人民愿望的民主制度,最后使最广大人民能够真正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确保广大民众能够真正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列宁制定了能够反映无产阶级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同时选拔优秀工农分子进入国家机关参与管理国家的相关活动,强化了国家监督队伍,创新了监督机制,扩充了工农检察院的职权,确立了人民监督的原则。国家事务对人民群众公开,确保了民众掌握和了解国家的真实情况,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由此可以看出,列宁的法治思想主要集中在对社会秩序和公平的追求上,注重人民的权利,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的法治思想

(一)毛泽东的法治思想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不仅奠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而且是我国法治思想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与进步。毛泽东十分强调立法要广泛听取人民意见。他明确指出:“《宪法草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人民的拥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宪法起草阶段就充分融合了领导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7]32此后,在《刑法》《民法》《婚姻法》等一切重要立法工作及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中,毛泽东始终重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他还指出:“群众不仅有权批评党员干部,还可以在制度的保障下将不合格的干部撤职,甚至可以建议将其开除党籍,对最坏的分子要交由人民法庭审判。”[7]特别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能违背法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毛泽东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法宝——群众路线,强调了群众监督的权利与重要性,把群众监督与法治相结合。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新的法制,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改革开放后历届领导人的法治思想

基于“文革”沉重的历史教训,邓小平在阐述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时,指出这是关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上,他多次强调中国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而不能是个人民主。他认为:“中国法治思想的根本在于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权力。”[8]基于此,他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要求,结合现实国情,不断健全民主与法治。

作为改革开放的倡导者,在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邓小平明确梳理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关系,指出必须确保民主不断向法制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强调这一法治制度不会因为个人而改变。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他创造性地提出用“十六字方针”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明确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江泽民在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与发展,在扩大和推进改革开放的进程当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科学的理念与论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着重强调:“推进依法治国是依据20世纪90年代中国面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跨越世界性发展的艰巨任务,实现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并使之焕发生机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制度的藩篱,才能真正实现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9]72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被正式写入《宪法》,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外,江泽民的法治思想还包括以德治国,即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必须将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总的来说,江泽民的法治思想与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向制度化和法律化方向发展,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科学借鉴。

新的历史阶段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顺应改革开放的时代发展新趋势,进一步拓展和创新了江泽民的依法治国思想,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观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健全法治,还要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协调好国家社会各个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胡锦涛2003年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略推进社会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同时,将国内国际两大市场充分统筹起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稳步前进。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在于经济社会发展,而核心和关键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并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这一科学思想的提出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夯实了理论基础,它不仅仅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治思想与中国一定的发展实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同时又是引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指导思想。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和谐社会需要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相互促进。胡锦涛从全局出发倡导“八荣八耻”,号召培养全社会的良好道德品质,与法治建设相呼应。

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届领导人不断丰富和创新前人的法治理念和思想,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根据最新的法治国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最终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体现了时代特色,更与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一脉相承。

三、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法律文化同样具有鲜明的历史继承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分析和辨别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优劣势,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吸取其精华和营养,为今所用。”[10]56在我国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在法家和儒家两大文化的碰撞与交流中,形成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法家是最早全面系统论述法文化的思想学派。韩非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认为单纯依靠道德说教和示范作用是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的。商鞅提出:“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即要治国平天下就不能忽视法律手段,不能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法家思想从春秋战国时期萌芽到先秦时期达到顶峰,从管仲、邓析到李悝、吴起,从商鞅、申不害、李斯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最终形成了“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理论。韩非子全面详细地阐述了法治秩序和国家兴衰之间的关系,并且认为只有尊崇和信奉法律的国家,才能够实现国家兴盛,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11]。法家的尊君与尚法、立公弃私、公端之心与明法审令、不避权贵与刑无等级、法随时变与移风易俗,等等,其思想实质上可以归纳为“法”和“治”。随着秦朝的灭亡,法家的思想主张逐渐淡出主导地位,代替其成为主流思想的是儒家文化。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的法治思想体现在政治主张上主要是“礼”和“仁”。他强调统治者要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2]52。孟子论述了“性善论”和“仁政论”的关系。荀子提出了“性恶论”和“隆礼重法论”。儒家学派关于法律的主张是依靠礼乐仁政来规范人性不好的那一面,其代表作《周礼》中蕴涵着刑罚的思想理念。其中,“慎重人命”是儒家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汉文帝时废除肉刑使古代刑罚制度得到了改变,后来才有了唐朝的圆审、明朝的朝审、清代的秋审,对死刑案件进行再次审理,鲜明地打上了儒家“性命之学”的烙印。古代法律对弱势群体也进行了相应的保护。比如,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无辜民众受到残害,提出了要限制刑讯逼供,体现了宽仁爱民的执政理念,但处于封建政权的时代难免会有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总之,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影响下的法治实践中,主要着眼于对民众进行教化及在犯罪之后的宽宥慎行,延伸到当代社会,发展为现代中国教育全民守法和执法公平。

儒家所倡导的“为政以德”的理念是其治国理政的基本思想。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17君主利用道德教化能够引导人民形成自我约束的意识及习惯,最终依靠人民的自觉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但由于儒家“为政以德”的观点恰恰是建立在最善变的人性之上,存在巨大的缺陷,需要进行有效弥补与改进,让儒学真正成为实用之学。在此基础上,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理念,并主张“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犹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13]4,希望能够将道德教化和法律约束结合起来,即实现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互为补充,有机结合。

无论是法家所遵从的“以法为奉”的思想,还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都奠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注人的发展、保障人民利益的总基调。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马克思恩格斯实现美好社会的理想在当代中国的体现,又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治国平天下思想的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对列宁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继承,更是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在现代法治领域的体现。总而言之,它不仅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构想的美好社会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更是对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的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提出“四个全面”以来,倡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最新成果,它立足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建党初心和全面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制社会的现实需求,为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法治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刻地梳理和总结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有机融合了习近平个人的成长经历,为新时代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导,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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