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路径和裁判规则
2021-11-26姚美科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4期
姚美科
【关注焦点】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幅度、标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权利限缩或义务扩张。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基本案情】
徐某的丈夫刘某患肺癌晚期并发脑转移,先后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6月3日两次入住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治疗,2014年7月8日医治无效去世。在淄博万杰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5014.48元。2014年7月21日,徐某申请W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给予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W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关于对申请人徐某合作医疗报销申请的书面答复》,依据W县卫生局、W县财政局《2014年W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莲卫字〔201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5条第2款“参合农民到市外就医,必须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规定,认为徐某提供的报销材料“住院收费票据为地方税务发票,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我县新农合报销政策规定”,决定不予报销。徐某认为W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的答复不符合省、市相应政策规定的精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同时请求对W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所依据《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丈夫刘某就诊的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既不是山东省省级新农合医疗机构,也未与W县签订协议互认,根据《山东省新型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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