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程序正当性思辨
2021-11-26王进霍丹丹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
王进 霍丹丹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一定程度上阻断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直接接触,挑战了国家治理能力和各行各业的生存能力。为应对疫情的社会管理,各种各样的远程视频会议、远程视频接诊、远程视频教学等遍地开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新冠肺炎疫情同样阻断了控、辩、审三方的“面对面”直接接触,大量刑事案件不能在审限内及时审结而被动地中止审理、延期审理,造成被告人羁押期限过长,积案增多。无奈之下,刑事审判法官不得不将之前极少适用的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即将线下“面对面”开庭模式,搬到电脑、手机等客户端线上“屏对屏”远程视频开庭(又称在线诉讼、线上诉讼、电子诉讼、网上诉讼等)。刑事远程视频开庭模式,由疫情期间的井喷现象,至今已逐渐趋于常态化,由公众不熟知、不习惯到自然接受和熟知,不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诉累,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由于现行司法制度对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模式缺乏统一、明确规制,社会各界对其是否符合公开性、现场性、亲历性等原则提出质疑。
一、实证考察:庭审模式实践性多维透视
(一)适用范围的突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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