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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与采信

2021-11-26孙来晶宋连芳

孙来晶 宋连芳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实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运行机制,更加突出了法官在审判权上的主体作用。①参见胡仕浩:《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4期。法官对庭审中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把握非常关键,影响着证据是否能被采信。法医学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经审查质证被法官采信后,才能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的采信除遵循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外,还因其高度的专业性特点,具有特殊的审查内容和采信规则。法官由于其自身专业限制,在对法医学鉴定意见审查时经常无法正确把握审查的内容和方法而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这不仅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有酿成冤假错案的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也给法官带来很大的职业风险。因此,梳理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和采信规则,并采取一定的方法提升法官审查采信能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特殊性及风险分析

法医学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有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领域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参见林子清、陈霆宇:《法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页。法医学鉴定的任务是为法庭提供准确、客观的科学证据,从而尽可能地重建犯罪现场,确定损伤程度,厘清医疗责任等,为司法审判、量刑、解决纠纷提供帮助,构建科学界与法律界互通的桥梁,成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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