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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视域下紧急救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之判断

2021-11-26刘宏渭赵常伟

刘宏渭 赵常伟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该条款既借鉴了域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又立足于中国实际,致力于解决中国问题,故被理论界称为中国式“好人条款”。紧急救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豁免有助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互帮互助,具有重大意义。①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的本土性与时代性》,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4条实现了我国“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从无到有,该条款的出台过程曲折,在理解适用上也充满争议。①例如:梁慧星教授指出该条款有“以目的的正当性代替社会正义之虞”。参见梁慧星:《〈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崔建远教授认为该规定不利于“杜绝、惩治假借救助实则侵权的现象”。参见崔建远:《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历史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3期。不过,《民法典》对该规定从立法上进行了承继与证成。一个成功的条文,“真正特点并不在于条文的完美无缺,尤其是条文对人们期望的许多问题并没有作出回答,而是将条文解释的工作留给法学界和实务界。”②姚辉:《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换言之,《民法典》第184条的面世意味着立法者的任务已完成,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阐释该规范。这一解释论的工作则需要适用者运用智慧,需要实务者权衡利益,从而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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