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处分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与对策
2021-11-24赵彦红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抵押
赵彦红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抵押制度作为典型性担保,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其争论有二:一是保护受让人的所有权,通过抵押人的支配权来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排除抵押权的追及力,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二是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摒弃了受让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是抵押物处分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为了保证抵押物物尽其用,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力的方法来获取抵押物的交易价值。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根据传统民法的规定,是指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转让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产生任何的影响,抵押权人对已处分的抵押财产仍拥有其抵押权,抵押人有权行使抵押权追及至受让人。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物的自由流通不受限定,抵押财产仍可以出卖处分,使抵押权人的利益获得庇护。但是,抵押人处分权与抵押权追及力各自的立法模式、规制功效不同,处分权十分重视交易之间的安全性,并鼓励交易财产;而抵押权会打破安全交易,重视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同时受双方的制约,但是处分权与抵押权之间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何使两个权利在同一制度体系中和谐共存,相得益彰,是抵押权处分制度在立法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抵押物处分的辨析
抵押物处分,是指抵押人将标的物向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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