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基于人格权问题的有关思考
2021-11-24张逸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主体
张 逸
(常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江苏 苏州 215500)
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广受人们关注,也开启了法典编纂新篇章,为保护人格权作出了巨大贡献。人格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特别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本次通过的《民法典》第四编中,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界定自然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基本内容、边界标准与主要保护方式。第四编包括六章五十一条法律条款,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且根据现代社会市场环境情况及时代特征,对不同的人格权给予不同方式的保护,切实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1]。
一、人格权是否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一问题,是以往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虽然目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已经被编为第四编,但是之前的争论仍然具有学术价值。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一问题,本段从“学界争鸣”角度分析以往学者们的观念与态度,之后从“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一学术观念再次论证《民法典》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的重要价值[2]。
(一)学界的争鸣
曾几何时,学者们在讨论人格权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个话题时,不同学者纷纷表达自己的思想,众多学者参与论战,这也从侧面体现出我国民法学者们对《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维护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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