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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的思考
——基于总价法和净价法的比较

2021-11-24彭戍芹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乐山614000

商业会计 2021年11期
关键词:现金

彭戍芹(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四川乐山 614000)

现金折扣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二者内容不同,对经济业务的影响也不同,本文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进行简单对比,并提出个人的建议。

一、新收入准则背景下总价法和净价法的概念及对比

我国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一直采用总价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核算,即销售方在销售发生时,全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不考虑相关折扣金额;当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将折扣金额视为一项融资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为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核算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有观点认为应该将现金折扣作为收入的可变对价进行处理,即将销售价格扣除估计最可能发生的折扣金额作为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基础,当购货方在折扣期以后付款,销售方则对应调增自己的营业收入,此外销售方还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进行重新判断并调整。实务中是采用总价法还是采用净价法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以具体赊销案例对现金折扣的两种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

例:2020年6月25日,M公司向N公司赊销一批木材,合同价为169 000元,增值税税率13%。合同规定,产品赊销期限为20天,给予N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20”。M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于当日交付商品,N公司于当日收到该批木材,M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实务中,折扣基础应该是总的收款额,即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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