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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收入准则会计计量的几个问题

2017-10-25张俊民

会计之友 2017年20期

【摘 要】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及披露等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关于收入计量由原准则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修改为按照“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并对可变对价等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的计量进行规定。这必将对收入、利润等会计要素计量及会计处理产生较大的影响,也必将对会计信息质量乃至会计的经济后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文章对新准则关于收入计量的主要内容以及执行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以便于为2018年顺利贯彻执行新的收入会计准则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 会计计量; 交易价格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20-0013-03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或“准则”),对收入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这引起会计实务界的极大关注。本文仅就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中关于收入计量的主要内容与要点谈一些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一、收入计量的基本关键点

新收入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不难看出该项规定与2006年收入准则的主要区别为由原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改为按照“交易价格计量收入”。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更加注重会计核算的可靠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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