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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问题研究

2021-11-24夏定乾邓朝华

夏定乾 邓朝华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既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的执行协议,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的执行和解。①参见丁伟峰:《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实现机制——评〈行政强制法〉第42条》,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3期。从目前对《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理解来看,立法机关没有自觉地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和解纳入《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范畴之内。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139页。理论界也大多没有将行政非诉执行放在行政和解理论中予以研究。①学界在论述《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行政执行和解时更多地是侧重于行政机关自己实施的强制执行中的和解,如叶必丰:《行政和解和调解:基于公众参与和诚实信用》,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江凌、卢申伟:《和谐语境下的权力运作——行政和解制度探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少数文章论及行政非诉执行和解,但是都只是提出问题式的,并未就该问题深入的研究。如丁伟峰:《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实现机制——评〈行政强制法〉第42条》,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3期。只有司法机关,由于执行实务的需求,自觉地将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放置在《行政强制法》第42条所规定的行政和解的理论底色之下予以讨论。②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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