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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人”到“相对人”:民法典语境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争议的裁判路径研究

2021-11-24刘洋

刘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不当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请求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①参见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421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虽然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但在证明责任、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判断上并无本质差别,属于同源同质的诉讼。为便于表述,下文中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指代这两种诉讼类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模式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对抗——有时被执行人也因旗帜鲜明地反对其中的某一方而参与其中。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7条、第30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因反对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的主张而成为共同被告,在被执行人不反对提起诉讼的一方时,其诉讼身份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不参加诉讼。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指向是抽象的货币,人民法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指向的是其价值,而非财产本身。该宗财产若有其他权益人时,其他权益人的权益指向的是财产本身。故此,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权利常常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产生不同性质的权利对抗。这些对抗超出了单一部门法所能预见和调整的范围,从而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其中,代持股情形下,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被其金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能否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就是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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