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行政纠纷视域下构建法院附设型ADR的思路
——基于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运行实践
2021-11-24陈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陈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触角延伸至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矛盾和价值冲突日益凸显,行政纠纷日趋增多和复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构建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已呈现出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迫切需要创新制度和方式,以更及时、更有效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ADR制度的优势和价值恰好能满足这种需要。
一、功能定位:ADR对行政诉讼的补充与促进
在价值主张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行政纠纷的解决同样需要多元化。ADR制度已逐渐进入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范围,并在实践运用中发挥了积极的能动作用。ADR起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简称,国内将其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 在形式上多种多样,但无不体现出“替代性”这一特征,即对法院审判程序的一种替代。①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本文探讨的法院附设型ADR,是在法院的主导下,通过ADR程序替代法院审判程序,同时保持与行政审判充分互补、及时对接,以更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近几年,一些省份成立的“行政争议审前调解中心”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为探索运行ADR解决行政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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