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2021-11-24王红云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王红云
当前,某些特定领域的纠纷案件逐渐呈现群体性爆发趋势,给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提出了新的需求。为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示范诉讼这一群体性案件的处理模式,①《意见》第7条规定:“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同时,最高法院还把三门县法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的经验进行了推介,许多法院也展开了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健全顺应时代和科技发展的诉讼制度体系,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示范诉讼制度是诉讼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确立正式的示范诉讼制度、设计精细化的示范诉讼程序。
一、示范诉讼制度运行的实践考察
2003年左右,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有示范诉讼的探索,随着最高法院《意见》的印发和三门县法院经验做法的推广,采用示范诉讼模式的法院越来越多,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化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示范诉讼的基层探索
不同法院适用示范诉讼时在具体的程序上均存在差异,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四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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