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
2021-11-24周长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3期
周长军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近些年来,随着环保压力的加大,环境问题的治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在打击环境犯罪、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构建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与环境刑事办案行为衔接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有效保障环保部门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当下环境犯罪治理的实践难题。
关于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机制,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而主要体现于有关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比如,2001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等八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2017年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行刑衔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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